“聊•胜一筹”品牌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 2020-04-07 10:17: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聊•胜一筹”集体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聊城市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秩序,保证和维护其质量、信誉和特色,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聊•胜一筹”集体商标由聊城市原产地域范围内的授权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聊•胜一筹”原产地域范围是指聊城市现行行政区划内。
第三条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聊•胜一筹”集体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负责,为“聊•胜一筹”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全权对“聊•胜一筹”集体商标进行管理。
第四条 使用“聊•胜一筹”集体商标的农产品质量受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和聊城市质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使用“聊•胜一筹”集体商标条件
第五条 使用“聊•胜一筹”集体商标的农产品,必须是原产地保护区域内经过认证的种植、养殖基地出产的优质农产品。
使用“聊•胜一筹”集体商标的农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生产;
(二)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生产的农产品及加工产品;
(三)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绿色食品或地理标志产品,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质监部门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等知名品牌农产品;
(四)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100%;
(五)遵循“聊•胜一筹”品牌使用管理规定,遵守“聊•胜一筹”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安全要求;
(六)产品生产者向聊城市农业农村局自愿申请,填写《“聊•胜一筹”标识使用权申请表》,与市农业农村局签订《“聊•胜一筹”集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被山东省农业厅认定的山东省知名企业产品品牌,或具备不低于境内绿色食品标准的境外质量等级证书的农产品,不受以上第二、三项限制。
第六条 使用“聊•胜一筹”集体商标的农产品质量(包括感官、理化、卫生等指标)必须符合“聊•胜一筹”申报集体商标时的质量标准。
第三章 使用“聊•胜一筹”商标申报程序
第七条 凡生产销售经营产品符合“聊•胜一筹”集体商标质量要求的单位,愿意使用“聊•胜一筹”集体商标,应向聊城市农业农村局递交申请书,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请单位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允许使用或不允许使用的决定,同时报聊城市农产品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申请程序:生产单位自愿到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市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对拟授权产品逐一编号,注明使用年限、范围,通过聊城农业网站或聊城日报、聊城电视台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市农业农村局与申请者签订授权使用合同,授予申请者“聊•胜一筹”品牌商标标识使用权。
审查内容:1.具有农产品批发、销售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体。2.“聊•胜一筹”的产品来源是产于原产地域保护区内经认证出产的优质农产品。3.产品质量达到“聊•胜一筹”质量标准。4.产品的仓储能力及贮运条件等达到“聊•胜一筹”要求。5.必须使用经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的包装版面,其包装印制形式采用统一编号,企业自行印制,条件成熟应采用统一编号,全市统一到指定(中标单位)企业印制。6.符合市农业农村局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与符合申请“聊•胜一筹”集体商标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体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禁止使用该商标。
使用规范:“聊•胜一筹”品牌产品包装物上方中间是企业名称,左上方标注“聊•胜一筹”品牌商标LOGO标识(8㎝×3㎝),右上方标注“放心吃吧,聊城产的!”LOGO图案(4㎝×4㎝),左下角设置“聊•胜一筹”二维码(3㎝×3㎝),不允许变更LOGO图案、字样、颜色。企业自行添加自有品牌及企业信息,企业二维码须具有查询、追溯、防伪、产地证明等功能。
产品包装在印制后,使用单位须将包装设计稿及包装实物照片电子稿交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九条 在“聊•胜一筹”经营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聊•胜一筹”集体商标使用资格和合同。
1.产品来源不属于原产地保护区域内的;
2.未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3.生产经营者倒卖“聊•胜一筹”专用商标包装的;
4.影响“聊•胜一筹”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聊•胜一筹”商标使用人权利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条件符合“聊•胜一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不得拒绝其使用“聊•胜一筹”集体商标。申请人申请未获批准并认为审批不公正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市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申诉。
第十一条 在销售活动中使用“聊•胜一筹”集体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在国内外农产品经营活动中,使用“聊•胜一筹”集体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可以证明其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 优先参加“聊•胜一筹”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聊•胜一筹”集体商标使用人义务
第十四条 使用“聊•胜一筹”集体商标的产品在销售活动中必须符合“聊•胜一筹”集体商标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并使用市农业农村局监制的包装和包装版面设计。
第十五条 商标使用者无条件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对其农产品质量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第十六条 “聊•胜一筹”集体商标使用人应确保“聊•胜一筹”集体商标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
第六章 “聊•胜一筹”集体商标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与“聊•胜一筹”集体商标使用人签订的使用合同,送交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为确保“聊•胜一筹”集体商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市农业农村局须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及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并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等案件。
第十九条 聊城市农产品品牌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主要协调“聊•胜一筹”集体商标的使用及管理,整合、整顿聊城市农业产业和市场资源。
动态管理机制:品牌标识使用期限2年,市农业农村局每2年审核公布一次“聊•胜一筹”品牌商标标识使用授权单位,期满前2个月企业可以申请延续使用。使用“聊•胜一筹”品牌标识期间,生产加工主体发生违法案件、质量安全事故、失信违约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经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取消其品牌标识使用资格。
奖励惩戒机制:按本办法规范使用“聊•胜一筹”品牌标识,取得良好效果的,市农业农村局将给予适当物质或精神奖励;违规使用或效果不佳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使用资格。涉嫌违法使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聊•胜一筹”集体商标或使用相近商标的,市农业农村局提请市场监管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刑事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聊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